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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确立夫妻日常家事代表权制度之必要——日本夫妻家事代理权制度带来的启示

         

摘要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夫妻相互具有家事代理权或代表权,而仅是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这给实务运用带来一定的障碍.日本<民法>第761条是有关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规定,然而长期以来,日本学界对该条是否是以夫妻家事代理权为理论根据,争论激烈,观点对立,而司法实践也各执一说.1969年,日本最高裁在判例中明确该条为夫妻家事代理权之规定,但该判例的理由部分依然存在模糊之处.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之需求看有必要在<婚姻法>中增加类似日本<民法>第761条的规定,从而解决相关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规范审判实践.但从日本<民法>第761条规定之沿革、日本学术界和司法界的争论来看,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时,夫妻双方不是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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