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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裁判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以一审二审法院对“电梯劝阻吸烟案”等的不同判决取向为考察中心

         

摘要

河南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案"从发生伊始便受到社会强烈的关注,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基于不同效果考量作出不同判决,引发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者之间关系的重新讨论。一审法院在裁判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令劝烟者杨欢给予死者家属补偿,着重考量该案引发的社会效果,意图平息和解决纷争;二审法院从法律因果关系角度否定了一审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合理性,改判并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有"工具论""分离论""统一论"三种认识,"统一论"最具合理性,其是通过正确适用法律的方法,实现司法判决确定性和正确性的统一而体现出法律效果。这二者中的正确性保证判决符合社会正义,实现了判决的社会效果,从而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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