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法律发展史、国际近几十年的司法改革走向来看,司法越来越关注人本身,越来越希求达到所有人的正义;由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些经验也可以看出,司法改革应该以社会的司法需求为基点,这是各国司法改革的源泉和动力。在中国社会,出现了权利生态薄弱的弱势群体和社会精英集团等社会群体分层,不同的群体由于社会地位、占有的社会资源及知识财富的不同,他们的诉讼能力也有着极大的差异,对司法的感知、期待和需求也有极大不同。而现行司法制度所力求达致的目标是司法的统一性,这就造成了在司法资源分配、具体个案中的实质不平等,从而造成了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不合作,甚至虚化。这就需要对传统司法理论重新进行拷问:司法权是一种被动性权力,在某些语境下还可以成为一种主动性权力,司法知识虽然存在着一些普适的司法概念、语言和规律,同时也存在一些所无法交流的地方性知识,司法制度在某些层面上是统一的,而也不排除它因社会需要而发生的流变。有了上述理论的支持,司法制度设计可以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多层次性的需要,不同审级的法院其性质和功能定位不同,由此也就使得不同审级法院具体制度要求会有所不同,主要是包括对主体和程序的要求的不同,这种区别满足了不同社会群体的司法需求。司法改革的这种进路不是对现实的妥协,而是对社会现实冷静理性思考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