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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摘要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和完整,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著录项

  • 来源
    《江苏商业会计》 |2004年第2期|C002-C003|共2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无;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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