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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修订后法官惩戒的程序规制研究——以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度激活为中心的分析

         

摘要

"两非"原则是对法官追责的基本要求,即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不受追究。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初创设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度是落实法官追责"两非"原则的重要支撑,为法官惩戒提供了专业评鉴和程序规制,已被新修订的《法官法》所吸纳;但实践中一直进展不大,几被搁置,亟待激活。要在整体把握制度演进的基础上,综合理解新修订《法官法》中"违反审判职责"的含义,并与《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司法改革文件精神相协调。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内容不仅包括法官是否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没有违反职责,而且还应包括重大过失与案件裁判错误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因此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等。法官惩戒委员会有从专业角度提出审查意见的权力,但不应享有无责、免责或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权。法官惩戒委员会的组成应坚持专业性原则;在审议程序设置方面,应彰显司法化方式;在与监察机制衔接方面,应尊重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专业审查意见,建立异议和复议制度。在未来的制度发展中,可将职业伦理责任纳入法官惩戒委员会"视情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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