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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忡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把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鹏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合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本条例所村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I围有十加沛用幻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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