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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摘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第三条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第四条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第五条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第六条条例所称上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条例所称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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