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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运河赁基银问题初探

         

摘要

运河堤岸起初是作为运道的边界而修建,它的修筑及维护所需物料、人夫成为沿河府县承担的赋役.在工部官员成为运河管理的中坚力量,以及河道钱粮独立于工部节慎库的制度基础上,万历初年,总河一改先前驱逐堤上居民的做法,召商民定居于堤上.随后,沿河二十州县对运河河堤上的房屋以及河堤之间的耕地征收赁基银,河道钱粮由此增收.至清代,征收赁基银的州县数目增多,并在地方赋税中有明确的位置;经历“摊丁入地”后,赁基地银消失,赁基房银依旧是田赋的一部分,并在罢漕之后继续存于地方财政名目之中.运河与地方赋役交织之处不只是河道工程的物料与夫役,堤岸成为提供直接创收的营利工具,并逐渐成为正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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