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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横跨公私法域的个人信用评价制度

         

摘要

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具有私法与公法双重面向,其中私法面向主要包括个人金融信用以及个人金融信用之外的其他经济信用两个维度;公法面向主要包括个人职业信用、个人社会信用和个人综合信用三个维度。个人金融信用和职业信用评价,更趋向于发挥提示风险的功能;个人金融信用之外的其他经济信用、社会信用和综合信用评价,更趋向于发挥规制强化的功能。民法理论认为信用兼具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属性,信用权是与名誉权相对独立的人格权类型,应当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公法理论认为信用评价主体的行为应受实体、程序与可问责性等方面的约束,与信用制度相关联的制裁手段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要求,审慎针对自然人进行数据整合与信用画像。私法与公法中关于个人信用权利保护和信用评价权力约束的理论与规范渊源,应当成为约束个人信用评价制度的共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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