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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不作为的认定与规制

         

摘要

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时,就构成了行政不作为。这是由传统官本位意识浓厚、法律规定不够细化、行政官员素质低下等诸多原因综合造成的。对这种违法行为规制:改善和健全立法,加强司法监督,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加强行政官员的“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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