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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

在对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的解释上,“直接受偿规则”和“入库规则”各有支持者。虽然“直接受偿规则”在目前取得了类似通说的地位,但其存在着体系违反和实施障碍两大问题,并不能较好地实现债权人代位权的立法目的。为此,应基于“入库规则”对行使效果进行重构,并区分同种类动产债权、不同种类动产债权、不动产债权而设定规则。在解释上,应对《民法典》第537条进行限缩,认为仅适用于对对于种类动产债权的代位。至于不同种类动产债权及不动产债权的代位,应认为法律对此应设而未设规定,从而构成法律漏洞,需要由法官基于“入库规则”并结合保全及强制执行的规定进行漏洞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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