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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型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

海外代购作为一种以互联网为平台的快捷型电子商务,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为了追求更多的利益,以偷逃关税为主的走私犯罪模式正在迅速增长.现有关海外代购型走私罪既遂的时间点问题,由于通关后查获难等原因,司法解释将犯罪既遂规定为:"只要在海关现场被查获的."这一规定重视了实务上的考量,却忽略了走私罪的本质.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面对不同的走私犯罪模式、行政从属性的影响,应当采取适度自由刑,并辅以罚金刑及增设资格刑对走私犯罪进行处罚,才能够真正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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