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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的体系中设立情势变更条款——兼评我国合同法第94条与第117条

         

摘要

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制度立法缺位。针对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亟待对情势变更做出法律规定。我国虽可继续使用“情势变更”的名称,但更适宜采取合同落空的广义内涵,建议将此制度列于合同法关于“合同的效力”一章中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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