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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刷单'网络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数额之推定证明——以最高人民法院第87号指导性案例为切入点

         

摘要

网络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刑事推定的方式认定"网店销售电子记录、支付宝或银行卡支付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记录"等网店销售流程证据为网店的真实销售情况,并形成了对被告人不利的犯罪数额认定趋势.此种犯罪数额推定证明方式存在的争议主要在于在"刷单"行为泛滥的电子商务现状下,网店销售流程证据对于网店真实销售情况的证明力事实上在弱化,存在将"刷单"虚假交易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的风险.因而在实践运用中应当确立一定制约性规则,即允许被告人提出"刷单"辩解的反驳,要求控方对网店销售记录进行抽样调查询问,以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相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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