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继受人的程序保障研究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9条和第250条对特定继受人程序保障方面的规定比较简单,存在异议陈述权和程序救济权缺失、不同情形下诉讼费用分配不明、诉讼地位定位不清、善意取得受让人保护程序欠缺、法院对参加申请的审查程序模糊、转让人附随义务履行的缺失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我国特定继受人程序保障制度可以分别从基准时之前和基准时之后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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