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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的谬误——以二手房买卖违约为例

         

摘要

cqvip: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将民法法源划分为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能作为裁决案件的依据、理由,前提是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创建"指导性案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应当参照"其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处理类似案件,此举有擅自立法,分享立法权之嫌。以二手房买卖违约指导性案例为切入点,从应然、实然角度指出指导性案例不能达到裁判理由的标准,也不能满足法律规范的一般性和抽象性要求,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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