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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调查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障碍及消解

         

摘要

在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文表述的差异,监察调查-刑事司法交叉领域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的差异,致使职务犯罪调查语境下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诸多现实困境,难以满足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程序顺畅衔接的需要。完善职务犯罪调查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在于统一基础概念,具体应当从保障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从宽处罚建议的“可预见性”两方面入手,通过完善告知范围、探索证据开示制度、构建“差异化”从宽处罚标准、下放从宽处罚建议权等途径,增强认罪认罚从宽与监察调查行为的适配性,促进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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