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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险犯之否定——以风险社会、风险刑法和污染环境罪为例

         

摘要

"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概念,具有实在性和建构性。我国刑法理论界所主张的风险刑法,关注实在性的风险,据此论证应当承认过失危险犯,进而认为污染环境罪是过失危险犯,并不妥当。不能从社会学的"风险社会"推导出刑法学的"风险刑法"。从"风险刑法"概念推出"过失危险犯",也存在理论上的障碍。传统刑法并不否认抽象危险犯,但这与风险刑法无关。抽象危险犯作为"行为本身的危险",尽管在司法中不需要判断者积极判断,但并非不要任何判断。污染环境罪是故意的危险犯,不是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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