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资本不实行为的刑法留存必要性及其立法完善

资本不实行为的刑法留存必要性及其立法完善

         

摘要

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2013年《公司法》)做了修改。该法修改以后,尽管商事交易资本不实行为在数量上有所降低、行为样态有所改变,但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仍存在大量资本不实行为。对于资本不实行为,公司法手段和行政法手段均不能有效地予以规制。资本信用作为公司整体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并未消失,且资本不实行为仍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资本不实行为的刑法规制,虚报注册资本罪侧重保护行政审查的立法模式不够合理,应予以废除,并将未完全交付货币、实物的行为类型纳入虚假出资罪进行处理;虚假出资罪的拒不缴纳行为,在定罪前应经过行政催缴程序,以促进立法目的的实现;公司成立后,股东投入的股本仍具有资本属性,抽逃出资罪的立法规定和罪名表述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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