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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困境——解读《公司法》第20条

         

摘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有益补充,在公司法律制度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我国近年来愈演愈烈的股东滥用企业独立性,并凭借自身有限责任的保护来规避责任承担现象之抑制,以及对受损债权人合法权利之维护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虽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时将人格否认制度纳入其中,但内容规范相较域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国家和地区而言过于单薄、笼统;许多重要的实际应用问题,如原被告范围、损害结果的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等均未加以明确规定,以致该制度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并未发挥应有的效果,存在被滥用的风险.故应对实践中所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总结、完善,并审慎适用这一规则,以免造成新的法律关系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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