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程序中'诉'的功能

         

摘要

在我国的刑事程序中,"诉"的功能发生了异化,它不是将法院作为第三方引入到纠纷的解决机制中,从而促成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构造,而是将法院串联到了国家一方的权力行使链条上,进而促成了公、检、法三机关合力追究、惩罚犯罪的线形构造.如果在"国家本位主义"观念的影响下,认为刑事诉讼在本质上只是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方式,那么在刑事诉讼中,自然只存在国家刑罚权的享有者和国家刑罚权所针对的对象这样的两方组合.因此,要在刑事程序中恢复"诉"的应有功能,必须要摆脱"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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