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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牙判决公约视域下的共同法院规则——兼论“一带一路”倡议下司法协助的中国进路

         

摘要

共同法院是区域司法一体化的产物,它通过司法、司法解释甚至立法功能反哺区域一体化的进程,为世界各重要区域所倚重。《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数易其稿终获通过,我国业已签署但尚未批准。针对各国围绕共同法院最具争议的定义问题、搭便车问题、适用方式的保留声明问题,公约采取了更具衡平性的识别标准、更具个性化选择的实施渠道以及更具主体性的缔约国地位。后公约时代,我国应从理性、务实和未来立场考量共同法院规则的未来模式,使其近可为中国周边共同体和"一带一路"倡议走深落实所镜鉴,阶段性地推动"中国+"模式下区域共同解纷机制及其判决流通制度的构建,远可续笔《海牙公约》,共同与《协议选择法院公约》构成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践行公约始作俑者统合管辖权与判决国际流通的大一统抱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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