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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与适用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虽未直接使用让与担保的名称,但其内容可认为涉及让与担保,给法官裁判该类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思路。从让与担保制度的法理基础出发,所有权构成论与担保权构成论具有五个方面的不同。结合我国实际,让与担保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应采用担保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四百〇一条、第四百二十八条所规定的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以及流质流押规定的缓和,为让与担保提供了法律解释路径。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让与担保案件进行认定时,应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特征与内涵进行判断和说理;对于其合同效力的认定,应承认在无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时,让与担保合同应为有效的合同;在判断让与担保的物权效力时,若当事人在登记机构对让与担保财产进行过登记,则法官应承认让与担保的物权效力,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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