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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民事习惯——以民国歙县的'一田两主'习惯为中心

         

摘要

民法典编纂应尊重和吸纳内含国民生活方式的民事习惯.民法典对民事习惯的重塑既是一个时间过程,又是在特定的空间展开的.民法典的有效性必须接受基层社会的实效性检验.民国永佃权立法枉顾歙县"一田两主"习惯,扰乱了主佃双方附着在习惯上的利益平衡,由习惯上侧重小买主的地权利益转变为法典上保护大买主的权益,引发小买主的群情反对.歙县法院严格适用法典,反而在小买主眼中成为一个纵容大买主作恶的司法机构.以完全支配为内容的所有权建构起来的物权体系,因剥夺了小买主的地权利益,与当时国民党"耕者有其田"的国策相违背.民法典编纂应保护和平衡附着在习惯上的权益,避免法典对生活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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