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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我国民族民事习惯的司法运用——基于235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摘要

民族民事习惯是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借由司法裁判则是此种功能得以彰显的重要路径之一.对235份裁判文书的量化实证研究表明,民族民事习惯在裁判中的运用呈现稳中有增、领域分布广泛、层级下移等特点,发挥着"查明""适用""解释"三个层次的司法功能;同时也表现出一定的自发性与任意性,如运用方法缺位、运用条件模糊、运用程序欠缺等.为了保障民族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科学性、统一性与准确性,应当供给克服适用障碍的有效方法:一是确定识别标准,民族民事习惯应当符合外观标准与合理性标准,合乎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厘清适用位阶,民族民事习惯应当优先于《民法典》中的任意性规范,但其适用顺序应当在《民法典》强制性规范之后;三是完善程序规则,法官应当对民族民事习惯进行积极回应与审查,增强裁判路径的"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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