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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经验法则在诉讼审理之中的运用及其改善

         

摘要

相对而言,民事诉讼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更为密切,因此日常经验法则较为常适用于民事诉讼之中,而法律也给予了肯定。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日常经验法则规定的也更为细致,尤其是区分了“反驳”和“推翻”。此外,《〈刑事诉讼法〉解释》也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的民事部分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间接的授予了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律之中与日常经验法则有关条款。然而,纯粹的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的刑事部分目前还不能运用日常经验法则,但日常经验法则并非总是“绝缘”于刑事诉讼。而且,《〈行政诉讼法〉解释》原本笼统地规定了行政诉讼可以援引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自然也包括与日常经验法则有关的规定,但却被废止,所以应该予以恢复。由此,《〈刑事诉讼法〉解释》和《〈行政诉讼法〉解释》都应该予以改善,加入法院在审理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时可以运用日常经验法则的规定,当然可以根据诉讼性质的不同,对于当事人的“反驳”和“推翻”给予宽严合适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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