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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民国时期省县警察权的划分、冲突与调适——以江苏无锡为中心

         

摘要

省县警察权的划分是决定地方警政运行体制及成效的关键一环。晚清时期,因办警费用皆仰赖于地方士绅,导致作为公权力的警察权被无锡绅商所掌控。民国成立之初,受革命思想激荡,政府实行官办警察,警察权被短暂收回。北洋政府时期,省民政厅试图集权于省,建立强省弱县的警政运行体制,但在屡次爆发的警权之争中,遭到强力阻击,警察权实际上仍在绅商手中。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解决了关键的警费问题,从绅商手中收回警察权,并建立了省县并重的运行体制。但省县并重的“隔级行政”体制,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省强县弱、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蒋介石推动“裁局改科”后,对省县警察权进行调整,强化县政府权力,县级警察权形式上实现了统一,但关键的用人权仍由省掌握。纵观晚清民国时期江苏无锡省县警察权的变化历程,两条脉络值得关注:一是警察权在绅商、政府之间的反复易手,二是省、县警察权孰轻孰重即“条块关系”的反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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