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离婚法定条件的探讨

         

摘要

婚姻是作为男女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物质生活及其他社会关系的共同体而存在的 ,夫妻之间的感情作为夫妻精神生活的内容之一 ,虽然能在一定层面和程度上反映夫妻关系的面貌 ,但并不等于也不能代替构成婚姻实体的所有方面乃至夫妻关系整体。如以婚姻关系破裂代替感情破裂作为法定离婚条件则具有更科学、更全面的包容性。仅以感情破裂为离婚标准不仅存在极端的个人主义取向 ,而且势必导致社会公德的价值取向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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