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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之习惯在中国近代司法中的适用

         

摘要

从清末《大清民律草案》的编纂,到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将《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作为法源,及1926年民国《民律草案》的告成,再到1929年至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的编订和实施,中国的民法逐步实现了近代化.其中非常重要的"债"之一编也经历了转型和重构的变迁历程.《债(权)》编的体例设计和制度安排反映了债法在近代转型的过程,而移植的法律并不必然能够适应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债之"习惯"被引入法典,是立法者试图弥合法典和社会实际之间鸿沟的巧妙构思.而民国时期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判例和解释例所抽象出的判例要旨和解释例要旨,也包含了数条提及债之习惯应如何适用的规则.债之习惯需符合成为习惯法的条件,遵循不同法源的适用顺序,并接受公序良俗原则的制约,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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