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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担保司法解释》中有关保证合同的几个问题

         

摘要

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确”的前提是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仍然不能确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可以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内涵应增加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其他保证人不发生效力。最高额保证保证期间的起算日没有约定的,按照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是否均已届满来认定。撤诉或者撤回仲裁申请是否影响保证人的权利,要分不同保证类型而定。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期间仍发挥作用。与保证期间有关的事实要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增信措施的性质可以概括为让与担保、保证、债务加入和合同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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