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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营利组织征免税资格问题研究

         

摘要

非营利组织的快速增长是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的必然要求,税收对非营利组织的规范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应依公益性质将非营利组织分成互益性组织、公共援助型公益性组织(简称公益性)、私人援助型公益性组织(简称私人型)三类.公益性是以社会大众为服务对象,资金来自大众,较之互益性以社员或会员为服务对象,公益性的服务对象较广泛,产生较大的外部性利益,较互益性更能体现由享受较高程度的征税减免优惠,其赞助者也应给予征税优惠.私人型以社会大众为服务对象,资金来自少数个人或企业.要严格区分各类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分别给予不同的税收政策待遇:对公益性非营利组织予以完全免税;对互益性非营利组织中的营利性活动,依法征税;对所有民办或转制为民办的社会服务组织(如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婚姻介绍所等),未取得免税资格的,必须依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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