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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与监察法双向衔接机制研究——兼论《监察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摘要

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制度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大助益.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修改与监委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针对此前两法衔接中出现的争论问题进行了基本回应与调整,既明确了侦查机关与监察机关管辖界限,亦规范了检察机关如何审查监察机关所移送的案件.但是,两法的衔接机制多为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法的单向、被动衔接,暴露出监、检、法关系不平衡的问题.不仅细节性应增强,刑事诉讼活动的整体架构更应该得到重视,在落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的同时,更应在审判中心诉讼理念下进行调查工作.国家监委于5月17日发布的《监察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不仅填补了两法衔接的一些规范空白,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应当在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证据审查等方面加强与法院、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而且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细化了关于外部监督的规定,有助于两法衔接机制的良性、双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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