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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分的立法选择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开启了我国轻微罪入刑的立法尝试。一方面降低了个罪中刑法否定评价的力度,另一方面取消部分犯罪行为类型的量化标准,导致更多的行政违法行为进入刑法评价的领域。对于此种立法趋势,建议应采取保守姿态,严格控制犯罪圈向行政法领域的扩张。具体做法为,对于违反前置性行政法规的行为和治安类行政违法行为,应根据各自不同特点分别选择限制入罪的路径,维持原有的量化标准并尽量使之明确化。同时,对于相关危害行为的行政和刑罚制裁效应进行充分的实证调查研究,立法须立足于事实根据方可做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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