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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犯罪人受刑能力研究

         

摘要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犯罪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确立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刑罚裁量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障碍犯罪人执行刑罚更多体现为在刑期内防止其再犯。这一立场无法判明实定法是否认定了精神障碍犯罪人具备承受刑罚的能力。受刑能力的评价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价并不相同,受刑能力对刑罚目的实现存在重大的影响;如果无视受刑能力的差异,并且在事实上无差别地对待服刑中的精神障碍犯罪人,无法有效改变其精神障碍的状态,进而无法实现未来回归社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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