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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联赛的法律性质研究

         

摘要

通过考证中超联赛的历史沿革、经营机制、赛事特征及其法律属性,剖析了中超联赛赛事表演服务“产品说”与“作品说”的法理缺陷及其对中超联赛法律保护的不利影响,从《著作权法》视角界定中超联赛属于一种商品性表演服务活动.基于以上认识,进一步阐释中超联赛表演服务活动的价值及其市场供方主体权益,在市场供应主体中:国际足协理事会、中国足球协会分别享有中超联赛作品表演权,而中超联赛俱乐部、中超联赛运动员拥有中超联赛表演者权,中超公司拥有服务经营权,由此从法理上厘清中超联赛的各种收益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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