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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三个中标候选人立法的利弊与取舍研究——以《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为研究基础

         

摘要

"不超过三个中标候选人"的行政立法自部委规章首次确立以来,分别为不同的部门规章所承继,并最终为相关行政法规所确立。对于该项立法规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学者们或未予关注,亦鲜有探讨和论及。虽然此项立法规定可能具有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的功能价值,但其更有增加串通投标的成功率、产生负的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诱发腐败、导致招投标市场不公平公正、损害其他投标人正常的竞争利益等弊端,因而建议立法者对其作必要的修正以消除其重大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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