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以实质故意论破解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的区分难题:以环境犯罪为例

以实质故意论破解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的区分难题:以环境犯罪为例

         

摘要

国外通常不在刑法典中对犯罪故意下定义,而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采一种实质的故意概念.无论采平面式还是阶层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的区分的实质均在于能否肯定故意犯罪的成立.就猎捕、杀害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而言,可根据行为人的职业、知能水平、行为的地点、时间、次数等因素,判断是否可能认识到所捕杀对象的野生性、稀少性、要保护性等特征,即有无实质的违法性意识,是否达到了值得以故意犯罪予以非难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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