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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区域法治概念好些——也与张彪博士、周叶中教授讨论

         

摘要

“区域”概念由来已久,这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涉及诸多学科的多层面的综合性概念.法学视野中的“区域”概念,就主权国家范围内的区域现象而言,蕴含着两个层面的含义,意即一定行政区划中的地域空间单元和跨行政区划的地域空间单元的有机集合体.由此,“区域法治”不仅指主权国家范围内基于特定行政辖区的依法治理活动,而且指基于跨行政辖区的协同治理活动,因而内在地包含着“区域法制”的概念要素.在当代中国,区域法治是与国家法治相对而言的,是国家法治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主权统一性的核心要义,构成了单一制国家结构体制条件下的区域社会治理权力或治权的实践载体,根本不存在“以国家主权二元论为基础”的区域法治发展.因之,“区域”与“法治”在逻辑、历史与现实意义上是完全能够自洽的.此外,区域法治与地方法治这两个概念虽然具有相通的意蕴,但是“区域法治”概念致力于引入空间变量因素,展示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丰富多样的空间结构关系,藉以揭示区域法治发展现象的内在逻辑与运行机理.所以,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去发展“区域法治”概念,丰富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以期回应变革时代的法治中国进程的理论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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