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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矿产资源法》的修订:以矿区生态修复为要点的思考

         

摘要

自1986年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矿产资源法》颁布以来,历经20多年的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其原有的立法思想及主要条款的规定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的需要.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该法展开新一轮的修订,建设生态文明矿区、和谐矿区的理念也应当被修订后的新法所吸收.而生态修复是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为此,生态文明矿区建设应当关注矿区生态修复建设,并在《矿产资源法》修订中设立专门的矿区生态修复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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