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浅析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事故”的判定

浅析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事故”的判定

         

摘要

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第17条第1款规定了在航空器上或者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人身损害,承运人需要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公约并没有给"事故"一个明确的定义和解释,而是将其转交给各国法院予以判定,这就导致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因而对这个术语的判定十分重要,这涉及到旅客是否能够依公约得到赔偿。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事故的判定主要有"事故构成三要件说"和"事故构成两要件说",虽然后者较前者更容易将某一事件判定为"事故"使旅客得到赔偿,但是现阶段"事故"的判定应采用将航空运输固有风险进行扩大解释的"事故构成三要件说"。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