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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长”和“队长”称谓欠妥

         

摘要

时下,一些报刊、广播、电视的文字用语和口播语言称谓'村长'、'队长'的现象较多。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现行的基层政权组织中,乡、镇以下并无'村长',村以下也无'队长'。因为,早在1982年,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就阐明了它的性质不是政权组织。村长的设置,只是解放战争时期的解放区和解放初期废除国民党政府的保甲制度进行民主建政时,改保为村,改甲为组,村设有村长、农会主任、民兵连长、妇女代表等才有过的事,1955年村普遍建立党、团支部。并以村为单位建立起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7年发展到高级社,村长被社长所取代。1958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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