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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继承中股东资格取得问题再思考——兼评新修订《公司法》第76条

         

摘要

法学界关于股东资格取得的几种代表性观点都有欠科学的一面,出资继承实质上是法定财产的继承,不同于股东资格的取得,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同时符合“资合”与“人合”两个条件。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76条的规定对于在可法实践中处理出资继承的纠纷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但仍存在条文规定不全面,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差,对出资继承人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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