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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性质、关系和地位

         

摘要

本文认为,全面地理解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要注意区分两个层次的概念关系.一是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二是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当前,执政党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实现这种国家形态的手段,是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的.其必然性从根本上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其必要性,表现在法律与道德具有同一性.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法治和德治相比应居于主要或根本方式的地位,因为一是就哲学根据而言,这是由矛盾双方的主次地位不平衡所决定的;二是就实践根据而言,德治也不能居于治国的根本方式地位;三是就现实的法治对德治的作用而言,历行法治为推行德治提供了方向性保证、制度规范和秩序保障;四是就维护社会稳定而言,现实德治的功用威慑力远不及法治功用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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