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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台诗案”的审与判——从审刑院本《乌台诗案》说起

         

摘要

明刊《重编东坡先生外集》卷八十六,可推考为《乌台诗案》之审刑院本,与通行的御史台本相比,略于审讯供状,而相对地详于结案之判词.根据宋代“鞫谳分司”制度来解读这份材料,可重新考察苏轼“乌台诗案”的审、判经过及其结果.简要地说,御史台虽加以严厉审讯,但大理寺却作出了“当徒二年,会赦当原”,也就是免罪的判决.御史台反对这个判决,但审刑院却支持大理寺.在司法程序上,“乌台诗案”最后的结果是免罪,苏轼之贬黄州,乃是皇帝下旨“特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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