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政法论丛》 >超越行为责任:单位犯罪主体关系传统认识的批判与重构

超越行为责任:单位犯罪主体关系传统认识的批判与重构

         

摘要

单位犯罪主体关系结构上的“互斥”“依存”“包容”“同化”四元认知,直接导致了制度异化、适用不平等、存在处罚漏洞、阻碍刑事合规改革进程等不良实践效果。究其根源,对行为责任论的固守是传统主体关系认知得以形成的根源所在。单位固有责任论本土化为主体关系认知的合理化提供了正确方向,但由于行为责任论的思想桎梏,使单位组织体归责依旧离不开自然人的行为和意志,更无法化解同化认知带来的实践困境。转而以归咎的刑事责任为立场,以存在组织缺陷作为单位组织体的刑事责任前提,以没有履行法定或组织体义务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实现单位组织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者刑事责任之间规范意义上的完全分离、平行追责,不仅可为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提供更为妥当的实体法基础,更可为刑事合规的“双不起诉”提供更大余地,满足“放过企业也放过企业主”现实的需要。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