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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一体化下的检察官问责

         

摘要

检察官的职权配置是构建检察官责任制的前提和基础。在检察一体化下,检察权兼具司法与行政双重属性,检察官的职权配置也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与特点。检察官的问责应以违法办案行为或违法监管行为为依据,排除案件处理结果(或错案)作为问责的标准;检察官的问责范围取决于风险的分配以及注意义务的分担。检察官的问责程序应同时包括司法问责程序与行政问责程序,我国当前的问责程序与检察权的司法属性明显不相适应,应根据权责统一原理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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