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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分离与裁判接受

         

摘要

字面的法律,以规范的形式指导人们参与社会生活,以裁判的可接受性为背景,不同的个体因社会角色不同,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遵守殊异.裁判者和社会大众、裁判受众,对“同一行为规范”因角色差异在理解和遵守上出现区别,社会大众和裁判受众以其为行为规范,指导自己的行为;作为裁判者的法院和法官以其为裁判规范,指导裁判,此即规范分离.规范分离现象构成了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理论的现实依据和解释原因.规范分离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法官的选择性传输而成为现实,同一规则在作为裁判规则时因附加了法官意志,出现与大众遵守的行为规则的实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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