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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国际刑事法庭合作中的几个基础问题

         

摘要

国家与国际刑事法庭合作的基本问题主要有合作的义务、合作的模式、合作中的法律及其不合作的法律后果等几个方面.国家与特设法庭的合作义务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与国际形势法院的合作义务具有相对性.国家与特设法庭的合作模式为纵向模式,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模式兼具纵向模式和横向模式的混合模式.国家与国际刑事法庭合作过程也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作用的过程;特设法庭通过原则性兼灵活性的方式来处理其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刑事法院则通过磋商的方式来协调其与国内法的关系.如果有关国家不与特设法庭合作,那么法庭的一般做法是庭长报告安理会,由安理会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要是有关国家不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法院将视案件来源情况的不同而通知缔约国大会或安理会,由二者分别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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