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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否定论

         

摘要

《合同法》第230条确立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这实际上是对出租人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进行了限制.学界主要从四个方面阐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理由:(1)有利于法律关系的延续;(2)有利于法律关系的简化;(3)并不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4)符合我国历史传统和国际通行作法.实际上,这四项理由均难以成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在理论上缺乏合理依据,在实践中也难以实现立法者预想的效果,反倒是增加了当事人的纠纷和诉累.我国《合同法》宜废除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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