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101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03篇、会议论文13篇、专利文献12714篇;相关期刊505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2010年交通运输类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等;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文献由950位作者贡献,包括戴孟勇、刘新秀、张鹏等。

优先购买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03 占比:7.31%

会议论文>

论文:13 占比:0.09%

专利文献>

论文:12714 占比:92.60%

总计:13730篇

优先购买权—发文趋势图

优先购买权

-研究学者

  • 戴孟勇
  • 刘新秀
  • 张鹏
  • 李金光
  • 石东洋
  • 李志忠
  • 李文成
  • 杨会
  • 苏海健
  • 刘俊海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张鹏
    • 摘要: 我国新引入“共有房屋转让时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同时,在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时限制了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我国确立了出卖人将“转让条件通知优先购买权人,且不得反悔”规则,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一般应为“合理期限”。“出卖人与第三人自行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规则,具有合理性。优先购买权性质采“附强制缔约义务请求权说”和采“形成权说”,差别不大。出卖人和优先购买权人、第三人形成的双重买卖关系,都应当具有可履行性。当然,可依“物权法定”确定某些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出卖人侵害优先购买权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性质应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强制执行拍卖,可采用“跟价法”;一般拍卖,以适用“询价法”为宜。按照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解决数个共有人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规则,具有科学性,即便在民事强制执行中亦应当予以适用。
    • 吴训祥
    • 摘要: 我国《民法典》未对约定优先购买权规则进行明确规定,但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而约定的先买权应具有效力。在当事人约定不明时,我国《民法典》第726条以下的法定先买权规范有准用空间。形成权视野下的约定先买合同具有双重独立性,既独立于租赁合同等前合同,又独立于买卖合同即后合同。根据先买合同中是否存在对后合同价款的明确约定,可以进一步将先买权进行限制性与非限制性的类型化区分,该类型化在通知义务内容和同等条件的认定上具有意义。限制性先买合同与预约合同存在重大区别。独立的先买合同本身不产生具有牵连性的主给付义务,而仅为权利人设立附条件的形成权。在先买情形出现时,负担人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权利人凭借单方意思表示在其与负担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约定先买合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负担人可以选择履行后合同或第三人合同并承担“一物二卖”的责任。
    • 檀静
    • 摘要: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是在第三人与出让人已成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优先购买权人通过形成权的方式,成立第三人和出让人买卖合同同等条件的买卖关系。从法经济学角度看,这种做法存在较大的负面影响,如标的物得不到充分利用、社会总体收益降低,等等。从比较法上看,大陆法系国家多数也没有规定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如此制度设计不由得让人质疑其正当性基础。
    • 尚国萍; 王怡斌
    • 摘要: 我国《民法典》新增居住权制度,系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实践中居住权类型具有多样性趋势。对于家庭亲属型的居住权,若有纠纷,判别其权利归属较为容易,矛盾多集中于实际执行阶段。针对居住权人能否在同等条件下购买住宅所有权的问题,从《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中难以看出,而只能根据相关规定综合判断和法律解释推导证成。居住权人若被赋予此项权利,则可化解矛盾冲突,减少案件复杂程序。居住权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债权效力。从居住权人对房屋现实的使用支配性、登记公示性、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比较等方面看,赋予居住权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从司法实务方面看,在对居住权人的优先购买权没有明确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在理解适用上可以类推适用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规则。
    • 徐美
    • 摘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有限公司转让股东“反悔权”的规定是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过度矫正,这造成了股权转让各方之间的权益失衡。从合同订立角度看,如转让股东在通知其他股东转让条件时不含有依该条件转让股权至其他股东的意思,则该通知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属于要约,此时转让股东行使“反悔权”应被理解为对其他股东的要约不予承诺。反之,如转让股东含有转让意思,则行使“反悔权”应被界定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现行规范未考虑转让股东履行通知义务行为的类别,导致转让股东享有过多合同自由。对此,应从明确通知性质、限制恶意规避等方面出发,对转让股东行使“反悔权”进行规范。
    • 王敏
    • 摘要: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股权是一种新型民事权利,具有财产性和人身性双重特征。现行立法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没有明确规定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股权应当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统计当前法院的相关判例,发现作出的判决采用了不完全一致的裁判理念,如:股权归登记股权的夫妻一方,另一方将股权价值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可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当夫妻双方无法就股权分割协商一致,若股权价值根据外部机构可以得出客观公正的股权价值,且非持股一方无法通过《公司法》规定成为股东的,法院可以判决折价补偿给非持股一方;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 黄晓林; 张钦润
    • 摘要: 基于合同自由的私法自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允许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反悔”,放弃向外转让股权.而司法判例显示,转让股东“反悔”只是维持了公司成员的结构稳定,既不能实质上实现公司人合性的制度价值,也无法保持股权交易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还导致不诚信行为频发,降低交易效率,与公司组织法逻辑和商法理念相悖.故而,从商事组织法的逻辑理念出发,限制转让股东的“不转让自由”,完善“同等条件”的判断规则,设计公允的股权定价机制,平衡各方利益,提高交易效率,实现公司的人合性.
    • 陈凤鸣
    • 摘要: 目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规则由“同意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反悔权”构成。通过实证分析发现该种限制规则并未产生应有功效,主要原因在于现行股权转让限制规则有运行上的逻辑漏洞、股东同意权虚置以及“同等条件”认定难的问题。结合域外立法例的比较分析得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规则的重构,需要先明确法定股权转让单层限制规则,即仅设股东优先购买权。进一步完善“同等条件”的认定规则,确定“同等条件”的标准、范围以及配套合理异议的救济措施,同时删除“反悔权”的相关规定。
    • 杨会
    • 摘要: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仅指居住用途的承租人,不包括商业用途的承租人。行使前提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给买受人,出卖也包括抵押权实现中的变卖、折价、拍卖和破产财产的拍卖及法院强制执行的拍卖,而买受人不能是出租人的近亲属。行使条件是同等条件,不仅房屋价款、支付方式等相同,承租人还应额外支付一定比例的房屋价款。行使期间为出租人在与买受人订立租赁房屋买卖合同之后的3日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接到通知的15日内行使。行使后果是出现双重买卖,但出租人只能向承租人履行,且无需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 徐映雪
    • 摘要: 案例张三、李四、王五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张三占65%,李四占30%,王五占5%。张三和王五想将该房屋转让给赵六,但李四表示反对。现张三、王五和赵六一同来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应如何办理,是否需要李四前来共同申请或提交其书面同意的证明?又是否需要保障李四的优先购买权?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